[3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3-125页。
为此,资产阶级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越小越好,只要能够为自己服务即可,政府不可过多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制最本质的特征。
公社委员会的成员,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同上书,第733页)当时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国既无民族独立,也无民主事实。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战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
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的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是我国的现行宪法。转引自王利明、李时荣:《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载佟柔主编:《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53页。
因此,无论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愈来愈多的学者还是反对统一所有说,提出了分别所有或分级所有的观点。或许有人认为,过分计较国家所有权主体并无多大意义,这仅是形式问题,无论全民说还是国家说最终都落实到代理人政府身上,从而与政府说似乎殊途同归。那么,国家所有权概念最早产生于何时何地呢?据历史考证,国家所有权概念是前苏联东欧国家教条式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产物。[15]据此,前苏联学者机械地将西方国家具有私人属性的所有权概念简单照搬过来与马克思主义所谓的所有制结合起来,认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有什么样的所有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所有制,[16]进而以所有制形式把私人属性的所有权划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等。
[57]这种理论认识到人民或全民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弊端,代之以国家作为国家所有权主体。[88]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页。
比如:我国《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借此推动我国的宪政改革,完善国有财产的民主法治环境。[43] 参见李康宁、王秀英:《国家所有权法理辨析》,载《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7期,第17页。我国最新实施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也深受前苏联的强烈影响,无论相关立法还是理论界一般都将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承认政府等公法人所有权,是否会动摇我国目前所确定的国家所有权或与之发生冲突呢?笔者以为,不存在这个问题。关键词: 国家所有权 分别所有 公权力制度安排 法人所有权 所有权社会化 长期以来一直习以为常的国家所有权概念自从我国起草《物权法》以来就在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争论。但需补充的是,政府作为代理人角色还是作为主人角色,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作为代理人角色的政府实际上常以主人角色出现。
公共所有权即是公法人所有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法人所有权以及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并承担诸多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所有权。从所有权持有主体来看,既有公民个人所有权,也有法人所有权。
比如有些国有企业由中央、省和市等共同投资设立,一旦遇到问题,则各级政府在国家的名义下相互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再以事业单位为例,某高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它的投资主体是某省政府,并授权省财政厅行使出资人职能,省教育厅仅是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
法国分为国家、省和市镇所有财产。[80] 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98页。[14] 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版,第8页。相比较而言,政府说克服了全民说和国家说的缺陷与不足,使国家所有权主体从抽象到具体,相对吻合了所有权及其责任主体明晰的要求。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英美法系则没有大陆法系所具有的高度抽象和逻辑严谨的物权法暨所有权概念,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开放与灵活的财产法暨财产权概念。
[42] 刘士国:《评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1期,第8页。至于股权则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是投资者(股东)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但投资者并不直接拥有法人企业本身。
[80]笔者也曾论及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清、产权虚置、权能不全,并主张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国有化、部分私有化的观点。[71] 李昌庚:《公司:社会化企业命题---兼论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的反思与重构》,载《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8页。
[66]关于企业法人财产权性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存在广泛争议,一直延续至今,尚无定论。法人所有权既包括国家所有权内容如公法人所有权,也包括私人所有权内容如私法人所有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司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出现,西方国家基于传统私人所有权的价值理念,也是比照私有财产的属性加以规范公司等各种组织形式,因而出现了法人所有权。(2)在不承认国家所有权存在的前提下,直接以公共所有权或政府所有权替代国家所有权。讨论所有权概念不得不正视经常困扰人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69] 参见袁长春:《论相对所有权》,载佟柔主编:《论国家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版,第117-136页等。
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88]也有一些学者表达了类似观点。
如果说人类社会已经考证的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痕迹是当初人类不得不为之的事情,那么,私人所有权则满足了人性的私欲,是人类顺其自然的事情。[49]姑且不论日本新潟市政府的做法有无政治企图或是否妥当,但就市有土地的处置则具有充分的地方自主权和法治色彩。
正如马克思所言,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28]对于中方,虽然此案例按照《公司法》股东下属子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未必败诉,但面对国际法则,足以道出了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和面临的实践风险。
正如列宁在20世纪20 年代起草《苏俄民法典》时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如同有学者所言,从个人占有向非个人占有的转变已经改变了而不是消灭了资本家阶级。即使前苏联东欧国家也纷纷放弃了抽象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即全民所有的理论,回归所有权本来面貌。[54]笔者结合学界前辈共识的基础上认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过于抽象,不符合所有权主体明晰的要求。
也正因为这种补充决定了将国家所有权主体分解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身上应是相对明智的制度设计,从而尽可能降低哈丁教授所谓的公地的悲剧。[85]这种分类借鉴了国外做法,但又未彻底打破国内传统分类,导致彼此交叉与模糊。
[①]但为了响应国家所有权争议,而不得不为之。意大利分为国有、省有和市有财产。
[42]如果把上述话理解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这与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60]我国现有立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但又似乎兼顾了全民说。